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郴刑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蒋军涛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刑执字第1187号��犯蒋军涛,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1996)州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军涛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1997)湘刑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二000年八月十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八月三日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14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蒋军涛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蒋军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心得笔记证实其有悔罪表现;2、罪犯的考核表;3、罪犯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4、罪犯的奖励表、台账等。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认定罪犯蒋军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军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军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安波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玉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