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省瑞安市瑞鑫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瑞安市瑞鑫布业有限公司,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鼎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浙江省瑞安市瑞鑫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铁炉村。法定代表人金树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倪晓乐、郑跃,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温州园文渡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王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娟、倪铭,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省瑞安市瑞鑫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健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倪晓乐及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红娟、倪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省瑞安市瑞鑫布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2010年起3月份开始向其购买皮革基布,截止2014年7月31日双方对账,被告共计结欠其货款人民币965087.1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965087.1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辩称,其对尚欠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其没有按期支付货款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部分不当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内资登记情况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二十八张入库单、对账单,以此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965087.1元的事实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瑞安市瑞鑫布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作为适格证据予以采用。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被告内资企业登记表,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入库单、对账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记载的内容清楚地反映了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965087.1元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3月份起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购买基布等皮革原料,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对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结欠的货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965087.1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4年8月27日诉至本院。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但超过该规定的标准,只能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限。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瑞安市瑞鑫布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5087.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602元,减半收取7301元,由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健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拯民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