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穴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辉胜,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辉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吟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辉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辉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采取剪割缆线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被告人杨辉胜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杨辉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破坏电力设备1、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辉胜用竹钯将武穴市石佛寺镇杨民望村40匹抗旱泵站与郭金畈泵站之间的电线拉低,用钢丝钳将电线剪断120余米(经鉴定价值1003元)盗走。2、2013年12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杨辉胜用钉有钉子的竹竿将杨民望村村口畈40匹抗旱泵站的后进站主线拉低,将40匹抗旱泵站向南至第一根电线杆之间的进站主线剪断2根(120余米),并将另2根进站主线剪断20余米,共剪断140余米(经鉴定价值1075元)盗走。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辉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冯某证言,证实报案材料及案件事实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勘验检查及提取痕迹、物品的情况。3、武穴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搜查笔录。4、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武价鉴字(2013)12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电线损失价值。5、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武精医鉴字(2014)0515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辉胜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6、抓获经过证明。7、被告人杨辉胜供述,证实其盗窃电线的事实及经过。8、被告人户籍证明。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2013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杨辉胜站在杨民望村村民杨茂丰家旁边的石堆上,将杨民望村塘东垸至程英垸的闭路电视光钎剪断50余米(经鉴定价值86元)盗走,造成程英垸16户数字电视用户信号中断40小时。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乙、汪某、程某、魏某证言,证实报案材料及光纤被盗后影响的用户及信号中断时间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3、武穴中视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石佛寺分公司证明。4、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武价鉴字(2013)12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光纤损失价值。5、被告人杨辉胜供述,证实其盗窃光纤的事实及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辉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杨辉胜采取剪割缆线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辉胜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辉胜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辉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刚审 判 员 彭丽君人民陪审员 戴小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