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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执字第68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李卫国、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李卫国,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6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邓裕斌。委托代理人:龚冬春、谢然。被执行人:李卫国,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丽,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李卫国、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靖春应支付借款本金291620元、手续费35000元、利息、滞纳金55807.29元,负担受理费6900元及财产保全费22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丽所有的牌号为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暂未能查找到上述车辆,故未能处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穗天法执字第68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温学军执行员 赖子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