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江建辉、被告陈艺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江建辉,陈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42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吴伟华,行长。被执行人江建辉,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艺英,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建辉、被告陈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7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