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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梁恪强与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批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恪强,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中兴液力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云郁法行初字第12号原告梁恪强,男,汉族,住郁南县。被告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叶趣文,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红芳,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钟华,该局干部。第三人广东中兴液力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凯林,该公司员工。原告梁恪强不服被告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5日作出的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恪强,被告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郁南县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许红芳、钟华,第三人广东中兴液力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3月5日,被告郁南县人社局作出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中兴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郁南县人社局递交梁恪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郁南县人社局特殊工种审核小组初审,梁恪强2000年前一直在郁南县供销社做工人,2003年8月进入中兴公司铸造车间工作。中兴公司前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已于2001年转制为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经审核梁恪强的原始档案材料,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期间没有记录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不同意办理提前退休。梁恪强不服,于2014年4月24日向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6月12日,郁南县人民政府作出郁府行复(2014)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郁南县人社局2014年3月5日作出的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梁恪强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郁南县人社局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用以证明梁恪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不同意办理提前退休。2-3、郁外资(2000)10号《关于广东福伊特中兴液力传动有限公司要求终止合资合同的批复》、《企业产权转让移交证明书》。用以证明中兴公司已转制为民营企业。4、吸收职工登记表、提高企业职工(档案)工资审批表、企业职工标准(档案)工资升级审批表、临时工(散工)协议书。用以证明梁恪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条件。5-6、《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部分特殊群体养老保险问题工作手册》摘录。用以证明郁南县人社局作出《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的法律依据。原告梁恪强诉称:1、被告作出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的依据明显不足,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告所依据的《部分特殊群体养老保险问题工作手册》只是一本手册,并不是国家政策,被告提出“私营企业不属于国家有关特殊工种政策的适用范围,改制后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是不切合实际的,偏离了国家政策,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兴公司虽然转制,但是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进行转制的,中兴公司转制前后均是合法的企业,中兴公司所有的职工均享有政策给予的各种权利,包括提前退休。2、原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已满十年,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至于原告在2003年8月以前,有无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与本案并无关联。3、中兴公司特殊工种岗位职工一直均有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中可以证明国家承认中兴公司的确存在特殊工种岗位。同在一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为何原告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2014年3月5日作出的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原告梁恪强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梁恪强的身份情况。2、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用以证明郁南县人社局不同意梁恪强提前退休的申请,被告作出该份通知的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3-4、郁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送达回执、郁府行复(20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郁南县人民政府维持郁南县人社局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梁恪强不服遂提起诉讼。5、《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用以证明梁恪强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6、(卢某某)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用以证明卢某某是在中兴公司转制前和转制后累计工龄满十年的特殊工种工人,按郁南县人社局所提出的规定是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但该职工已办理提前退休。7-8、工资单、临时工(散工)协议书。用以证明梁恪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满十年。9、(黄某某、叶某某、钟某某、聂某某)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用以证明黄某某、叶某某、钟某某、聂某某是中兴公司的工人,四人已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告郁南县人社局辩称:1、我局作出的《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认定的事实清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根据梁恪强的个人档案材料,梁恪强于2000年前在郁南县供销社工作,之前并没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2003年8月进入民营企业中兴公司(该公司2001年以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12月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并工作至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梁恪强在中兴公司转制后连续工作满十年,而不是在转制前连续工作满十年,不符合该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2、原告的情况属于我省政策规定的禁止认定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情形。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12月出版的《部分特殊群体养老保险问题工作手册》第23页载明:“原国有企业改制为中外合资、外资企业或私营企业,在改制前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虽然在改制后的企业也从事同样工种,但因为中外合资、外资、私营企业均不属于国家有关特殊工种政策的适用范围,因此,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梁恪强于2003年8月才进入中兴公司的铸造岗位工作,之前一直没有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明显不符合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综上,梁恪强的个人材料记载明显不符合我国、我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规定。因此,我局作出不予办理提前退休的通知是合法、合理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中兴公司述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适用于所有企业职工。2、中兴公司是国企改制企业,梁恪强在中兴公司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超过十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第三人中兴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庭审质证时,原告梁恪强对被告郁南县人社局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通知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无异议,但认为其在中兴公司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超过十年;对证据5、6有异议,认为该手册并不是国家政策,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中兴公司对被告郁南县人社局提供的证据1-6无异议。被告郁南县人社局对原告梁恪强提供的证据1-5、7、8、9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三人中兴公司对原告梁恪强提供的证据1-9无异议。经庭审质证,被告郁南县人社局提供的证据1-4虽然不能实现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目的,但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被告郁南县人社局提供的证据5-6及原告梁恪强提供的证据5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不属事实认定证据范畴。原告梁恪强提供的证据1-4、7、8符合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6、9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中兴公司向郁南县人社局递交梁恪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郁南县人社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核梁恪强的原始档案材料,核实梁恪强2000年前一直在郁南县供销社做工人,2003年8月进入中兴公司铸造车间工作。中兴公司前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已于2001年转制为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期间没有记录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2014年3月5日,被告郁南县人社局作出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认为梁恪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不同意办理提前退休,并告知如对该审核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郁南县人民政府或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梁恪强不服,于2014年4月24日向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6月12日,郁南县人民政府作出郁府行复(2014)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郁南县人社局2014年3月5日作出的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梁恪强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批准纠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郁南县人社局对梁恪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后,在其发出的初审结果通知书上告知相对人不服享有行政复议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流程,可能损害梁恪强的合法权益,且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因此,对被告郁南县人社局请求维持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第4目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5日作出的郁特退(2014)1号《关于梁恪强同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结果的通知》。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该款原告梁恪强已预付,由被告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 宁审判员 黄伟成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