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非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林拱相、林姗姗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非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凤鹏,局长。被执行人林拱相,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林姗姗,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林拱相、林姗姗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作出(2010)尤执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尤执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