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315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子代诉被告汪军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代,汪军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153-2号原告徐子代,男,生于1956年,汉族。被告汪军亚,男,生于1969年,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代诉被告汪军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作出(2014)禹民一初字第3153-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汪军亚所有的豫K-AC3**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汪军亚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且原告徐子代同意解除豫K-AC3**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K-AC3**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 付 攀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柳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