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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民立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史呈祥与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呈祥,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民立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呈祥,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谷朝众,该院院长。上诉人史呈祥因与被上诉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76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呈祥上诉称: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法(2012)12号)的法律效力应低于劳动法的法律效力。况且其第12条并未规定再就业人员应当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工作不应取得相应报酬。2、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3、裁定认定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属公益性岗位工作,与被上诉人“就其是否应该享受双休日、节假日的加班费及如何支付工资等待遇形成的纠纷,不属于双方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定不仅无法律依据,且有违法律相关规定。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史呈祥作为“4050”再就业安置人员到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与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待遇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