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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061号原告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华唐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松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平,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健良,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24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10362元,本院退付原告10362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