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与高会波、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周向平、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高会波,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周向平,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崔家桥镇蔺家山村新屋冲组。法定代表人戴明勇,该苗木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会波,男,汉族,务工。被告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民建居委会五组。法定代表人赵红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七里桥社区柳叶大道1089号(常德日报报业大楼5楼)。代表人熊善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向平,男,汉族,驾驶员。被告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常德大道美食文化传播中心AB座(紫东大酒店院内)。法定代表人熊文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竹园居委会洞庭大道288号。代表人孔祥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与被告高会波、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周向平、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负担。审 判 员 曾见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胜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