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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兰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魏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兰军,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319831209xxxx,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临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1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王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兰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F0336号黑色本田牌轿车,行至许昌市延安路小灶王饭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兰军血液内乙醇含量120.830mg/100ml,属醉酒驾驶。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兰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兰军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酒后所驾驶车辆拍照,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张兰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兰军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兰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兰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郭 艳人民陪审员 :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刘会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颖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