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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9)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50号申请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丽霞,居民。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月11月1日作出的(2013)安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5107.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卢丽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2013)安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安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栾玉成审判员  张学福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