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刘xx,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5日,系窑街煤电公司劣质煤热电厂职工,住海石湾平安路。被告高xx,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6日,系窑街煤电公司劣质煤热电厂职工,住海石湾红古路。原告刘xx诉被告高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存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佳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