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辖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谢树芹与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树芹,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辖初字第0013号原告:谢树芹。被告: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139号法定代表人:蔡敬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处童卫路5号。法定代表人:蔡敬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了原告谢树芹与被告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简称卫岗乳业公司)、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奶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卫岗乳业公司、奶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俞海峰独任审查,并于2014年10月11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谢树芹诉称,2005年12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工作开始至现在,原告领取的工资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没有任何休息日和节假日,被告未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补办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等。被告卫岗乳业公司、奶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原、被告之间无书面合同,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谢树芹辩称,被告卫岗乳业公司在淮安市设立淮安销售分公司,原告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事实均发生在淮安市清浦区。因此,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审查查明,2005年12月,原告谢树芹在被告设的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淮安销售分公司从事牛奶配送工作,该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浦区。201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卫岗乳业公司、奶业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并于2014年6月25日向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以被告未提供证据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补办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树芹与被告卫岗乳业公司、奶业公司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谢树芹的实际工作地点在淮安市销售分公司,该公司所在地属淮安市清浦区辖区。故原告有权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能成立。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海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