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遂宁博宇建筑装饰咨询有限公司与惠康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博宇建筑装饰咨询有限公司,惠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78号原告遂宁市博宇建筑装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鸿发街荣兴丽苑1-2号。法定代表人何邦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惠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兴慈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启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隆忠和,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博宇建筑装饰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康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博宇建筑装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博宇建筑装饰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博宇建筑装饰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33.41元,减半收取6,466.70元,由原告遂宁市博宇建筑装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杰审 判 员 付 强人民陪审员 蒲安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应芳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