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外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外字第9号原告杨某,中国籍,现住址澳大利亚。委托代理人韩伟静,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中国籍,现住址澳大利亚。原告杨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文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战维家和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韩伟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先后移民澳大利亚,因感情破裂,2012年4月3日,西澳大利亚家庭法院作出了文件编号为(P)PYW6611/2011号离婚判决,即1975年家庭法案令,判令将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法案令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法案令中的辅助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处分。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某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范某某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3)沈中民四特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对西澳大利亚家事法院作出的(P)PTW6611/2011号离婚同意令关于范某某与杨某的离婚同意令中关于离婚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西澳大利亚家事法院作出的(P)PTW6611/2011号离婚同意令中约定,“双方将指定一家地产代理商销售在中国的房产。被告妻子将保留全部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支付在交易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又查明,被告范某某名下有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某所有权房屋。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等证据,经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西澳大利亚家事法院作出的(P)PTW6611/2011号离婚同意令已经对诉争房产进行了约定,故本院确定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某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某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战维家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瑶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