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民初字第053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涛,林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324号原告王文涛。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涛与被告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1150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