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53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涛,林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324号原告王文涛。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涛与被告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1150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