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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57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丛金月与威海侨乡润发事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金月,威海侨乡润发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577-1号申请执行人丛金月。被执行人威海侨乡润发事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威民一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0月21日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并进行了清算,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威民一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4)威环执字第5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宗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