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王冬晴与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晴。委托代理人丁鸿庚,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宏。王冬晴与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宏盛公司、张宏应偿还王冬晴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5日起,按照本金5000000元、月利率2.18%计算至2014年5月5日止)、给付王冬晴律师代理费42350元、返还王冬晴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4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另查明,2014年4月14日,本院在执行(2014)泰姜执字第1380号案件中,已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宏盛公司所有的址于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凤城丽都小区的42套房屋和址于泰州市经济开发区328国道东侧、凤凰西路南侧的面积为4964.7平方米的凤城丽都售楼处办公大楼1幢,以及被执行人宏盛公司持有的面积为3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州国用(2009)第15663号]。目前,本院已受理多起以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但均因其暂无偿还能力而未能执结。2014年10月17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丁鸿根后,丁鸿根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丁鸿根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被裁定拍卖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今后,但凡本院在执行以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均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冬晴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