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3338号申请执行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宋广菊。被执行人:广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毛睿。申请执行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仲案字第41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广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58430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执行期间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登记的经营地址经营,去向不明。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3338号案件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