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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执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与於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於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3881号申请人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桃园1号-266。法定代表人石文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於梅,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於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03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於梅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於梅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0305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穆启明审判员  崔文生审判员  沈宝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