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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晓朋、吴晓彦与王德臣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朋,吴晓彦,王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朋。申请执行人吴晓彦。被执行人王德臣。王晓朋、吴晓彦申请执行王德臣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德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晓朋、吴晓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9084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德臣在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的搬迁补偿款予以扣留、提取(具体数额详见协助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英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令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