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一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郭咸斌与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咸斌,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2568号原告:郭咸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周然,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咸斌与被告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咸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然,被告瑞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咸斌诉称:其系被告瑞华公司员工。2013年至今,瑞华公司累计拖欠其工资报酬10万元之多,后瑞华公司虽出具了结算工资的欠条,但仍未予履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瑞华公司立即支付其工资报酬175112元,并支付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20337元(此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其后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工资实际给付之日止)。瑞华公司辩称:郭咸斌系其单位职工,所欠工资属实,但因其公司经营效益不好,所以才拖欠。其公司同意支付此款,但希望能与原告协商付款的期限。经审理查明:郭咸斌系瑞华公司职工。2013年12月31日,瑞华公司出具一份工资欠条,确认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欠郭咸斌等14人工资共计1557148元(详见工资明细)。并承诺3日内给付,若逾期自愿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同时,瑞华公司出具的郭咸斌个人工资明细载明“郭咸斌2013年应发工资140000元,已发12888元,实际欠发工资127112元”。2014年6月30日,瑞华公司再次出具一份工资欠条,确认截止2014年6月30日,累计欠郭咸斌等14人工资共计432000元(详见工资明细)。亦承诺3日内给付,若逾期自愿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同年7月2日,瑞华公司出具的郭咸斌个人工资明细载明“郭咸斌2014年1-6月份应发工资60000元,已发12000元,实际欠发工资48000元”。后因瑞华公司未按承诺支付工资,郭咸斌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欠条、个人工资明细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可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瑞华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及郭咸斌个人工资明细,可以确认其尚欠郭咸斌工资175112元,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郭咸斌据此要求瑞华公司支付其工资17511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郭咸斌要求瑞华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瑞华公司在其出具的工资欠条中承诺若逾期支付自愿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该承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履行,故对郭咸斌此项诉讼请求亦予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有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郭咸斌工资款175112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以12711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4日起计算,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4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咸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9元,减半收取2104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合计3574元,由被告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