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友先与马建彬归还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友先,马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韩友先。被执行人马建彬。韩友先与马建彬归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淮陈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被执行人马建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韩友先欠款10000元。被执行人马建彬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韩友先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建彬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友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韩友先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淮陈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马建彬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