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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诉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金文与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金文,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诉保字第78号申请人孙金文。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国际大厦29层。申请人孙金文与被申请人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津绿博特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4500元的股权。天津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津绿博特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4500元的股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欣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涛园3-2-1801房屋。申请保全费1093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