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唐红江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837号原告唐红江,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号奈伦大厦11层。负责人王丽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江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红江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红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唐红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