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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某某、代某某、盛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某,代某某,盛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73号申请人许某某。申请人代某某。申请人盛某某。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某某、代某某、盛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列成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4年4月28日8时许,许某某驾驶拖拉机沿毛李镇010县道由毛李镇往鲁店方向行驶,盛某某驾驶摩托车后载代某某沿同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叶湾村3组路段时,盛某某从拖拉机左侧超车时与拖拉机相撞,造成盛某某与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申请人许某某、代某某、盛某某在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毛李镇水陆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盛某某与代某某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由许某某承担;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因此事故发生任何纠纷。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毛李镇水陆派出所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许某某与申请人盛某某及代某某于2014年4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列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