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维维与霍建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维,霍建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20号申请执行人杨维维,男,生于1984年3月4日。被执行人霍建旗,男,生于1989年5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维维与被执行人霍建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维维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1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霍建旗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维维于2014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维维可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慧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