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疆阳光恒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阿不都米吉提.阿不都热合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阳光恒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不都米吉提.阿不都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2103号原告:新疆阳光恒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鹰委托代理人:李燕燕被告:阿不都米吉提.阿不都热合曼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阳光恒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不都米吉提.阿不都热合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阳光恒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阳光恒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古丽 美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库尔班白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