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先兰与孙兴国物权确认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兰,孙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1006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兰,女,193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孙兴国,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19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庐孙兴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兴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庐江中心城10幢905室、802室安置房屋两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