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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建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王建辉,刘桂英,罗琳,朱春芹,陈友刚,未红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羊帆,行长。被执行人王建辉,男,汉族,住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刘桂英,女,汉族,住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罗琳,男,汉族,住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朱春芹,女,汉族,住三台县上新乡。被执行人陈友刚,男,汉族,住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未红元,女,汉族,住三台县西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建辉、刘桂英、罗琳、朱春芹、陈友刚、未红元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借款五万元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建辉、刘桂英或罗琳、朱春芹、陈友刚、未红元的银行存款六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