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双利与被执行人赵树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利,赵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409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利,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双营村8社。被执行人赵树坤,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新安街内西边中心小学**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双利与被执行人赵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岩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