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丙军与江苏国盛建设有限公司、顾斌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丙军,江苏国盛建设有限公司,顾斌,施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丙军。委托代理人:沈浩,江苏正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拥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国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幸福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肖永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施怡。委托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丙军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国盛建设有限公司、顾斌、施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丙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勤审 判 员 刘嗣寰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