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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柴耀杰人民陪审员  安 全人民陪审员  田松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