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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姚红录与杨伟、乔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录,杨伟,乔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332号原告姚红录,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东留村中巷75号。被告杨伟,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军屯村村委会,现住址山西省运城市黄金水岸51#楼四单元3楼西户。被告乔建文,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北街六条巷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录诉被告杨伟、乔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赟-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