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与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657号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淑平,镇长。被执行人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川平,总经理。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5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6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