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茶法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晚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晚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茶法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住址:茶陵县。被执行人谭晚妹,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谭晚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茶法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晚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茶法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胜文审判员 向宋芳审判员 王志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