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胜祥与被告欧伟康、曹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祥,欧伟康,曹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633号原告曹胜祥,男。被告欧伟康,男。被告曹婷华,女。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原告曹胜祥与被告欧伟康、曹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胜祥以原、被告对于本次借款仍存在和解可能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胜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260元,由原告曹胜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启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