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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颖婕与杨晓敏、马正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颖婕,杨晓敏,马正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0417号申请执行人杨颖婕,女。被执行人杨晓敏,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正齐(杨晓敏之夫),男,回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申请人杨颖婕与被执行人杨晓梅、马正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颖婕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962元(含执行费、送达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晓敏、马正齐价值人民币42962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瞿进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