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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第1153号原告张某甲,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陆芳,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林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洪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