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第1153号原告张某甲,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陆芳,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林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洪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