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刑减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圣明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平圣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包刑减字第1002号罪犯平圣明,曾用名平磊,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平圣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包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平圣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平圣明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平圣明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罚金30000元已缴纳8000元,其中本次缴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平圣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但因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000元,综合该犯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平圣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冰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