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县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石,辽阳县小北河镇杏树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赵会石,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辽阳县小北河镇杏树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韩兆忠,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会石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会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长  高中宝审判员  张艳君陪审员  李乃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