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县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石,辽阳县小北河镇杏树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赵会石,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辽阳县小北河镇杏树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韩兆忠,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会石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会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长 高中宝审判员 张艳君陪审员 李乃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