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林香俤与林学鉴、丁梓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香俤,林学鉴,丁梓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16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香俤,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学鉴,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梓勇,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万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号新华福广场*座**层。负责人伍再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玲,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林香俤因与被申请人林学鉴、丁梓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阳代理审判员 蔡邦松代理审判员 孙 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