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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6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荣国、刘宝林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646号申请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被执行人宋荣国。被执行人刘宝林院。被执行人李建友。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月6月3日作出的(20XX)安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4269.03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20XX)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XX)安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栾玉成审判员  张学福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