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芙刑初字第58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监视居住,9月15日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14)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扬帆小区附近的“田间食味”饭店酒后驾驶其停在该店前坪的汽车准备回家,王某倒车时,将李某某的一辆儿童自行车撞坏,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交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将王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其家人在长沙市芙蓉福区嘉雨路扬帆小区附近的“田间食味”吃饭,期间,王某喝了酒。吃完饭后王某驾驶牌照号为湘AUK2**长安小汽车准备回家,王某在倒车时将李某某的一辆儿童自行车撞坏,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交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将王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2、查获经过证明,2013年12月25日13时20分许,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干警接到报警,在芙蓉区扬帆小区附近有小车与儿童自行车碰撞并引发纠纷,后马王堆派出所干警将王某带至派出所调查。2014年1月16日,因涉嫌酒驾,干警打电话通知王某到芙蓉交警大队;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14)12号物证鉴定书证明,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4、证人李某某、黄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一女子驾驶长安小汽车倒车时撞坏了儿童自行车,女司机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女司机身上有酒味;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与王某等家人在“田间食味”饭店吃饭,期间,他和王某都喝了鹿龟酒;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户籍资料证明,王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王某供述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被告人王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纪 斌人民陪审员 曹建棋人民陪审员甘炯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