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马延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3966号罪犯马延兵,男,回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昌中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认定马延兵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到2018年2月20日止。服刑中,经本院于2011年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对罪犯马延兵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马延兵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五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记功奖励四次,获三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延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2014年2月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1年12月、2012年6月、12月、2013年6月、2014年1月五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0月、2012年6月、2012年10月、2013年6月获记功奖励四次,2013年11月、2014年1月、4月获季度表扬奖励三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延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延兵减刑一年(现刑期止日为2016年2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