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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中审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抚顺第一监狱罪犯刘宏威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审执字第580号罪犯刘宏威,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朝阳县,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2007年8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沈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宏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2010年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抚顺第一监狱于2014年8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0年1月15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考核积分641分,记功7次。另,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缴纳罚金2.5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及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执行部分罚金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宏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书通审判员  陈征南审判员  张庆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茜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