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朱金花与张书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花,张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519-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花,农民。被执行人:张书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花与张书春交通事故赔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