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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朱金花与张书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花,张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519-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花,农民。被执行人:张书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花与张书春交通事故赔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