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利州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金贵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娇,杨金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利州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杨娇,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杨金贵,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6日,系申请人父亲申请人杨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金贵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蒲云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2008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已满四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以解家人之痛苦。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金贵一家共有其和妻女三人。被申请人因患腰椎骨质增生需拄杖行走,2008年8月5日早晨6时,被申请人如往常一样出门晨练,仅带随身水杯到上西坝爬山,当日未再回家。次日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尔后,被申请人未再出现。2013年1月17日、21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警官陈珊以核查人和承办人身份出具说明:“兹有大华社区居民杨金贵身份证号:510802195502060011,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北路二段132号6栋3楼7号。2008年8月该杨外出至今未归,经民警走访调查,邻居证明,情况属实。特此说明”,“2008年8月6日杨娇来我所报案,其父杨金贵离家出走,经社区民警及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杨金贵至今未归家。”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嘉陵派出所加盖了印鉴。2013年10月11日,本院在四川法制报公告栏发出公告寻找被申请人杨金贵,至开庭之日仍无其音讯。另查明:被申请人杨金贵之妻师晓焕不愿主动提出申请宣告杨金贵死亡,故由其女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师晓焕出庭证实了被申请人失联的事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金贵自晨练出走,失联已逾4年,公安机关已出具证明证实。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已满1年,仍无被申请人的下落,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金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 蒲 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瀚之 来源: